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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与“古玩”不是一回事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0月1日 饮食与健康·下旬刊2017年第10期
     在一次民间藏品交流会上,很多收藏爱好者询问:古玩不是文物嘛,文物怎么能公开有偿流通呢?

    先说文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典籍中就出现了“文物”二字,不过,它最初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唐宋时期,“文物”才由礼乐、制度,转变为实物,特指前代的历史遗物,这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文物”概念,在含义上基本贴近了。

    再说古玩。先于“古玩”出现的是“骨董”一词。“骨董”一词最早出现于明代,这个“骨”字,取“肉腐而骨存”之意——肉腐烂了,骨头留存下来,有保存历史精华之意。因为所有的“骨董”都是古代留下来的,所以后来写作“古董”;又由于古董可作为一种玩物,所以后来又称之为“古玩”——古代留下来的可以赏玩的珍贵物品。

    文物作为具体的物质遗存,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二是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文物是一个大概念,既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现当代的;而“古玩”却只指古代的珍贵物品。可以说,“文物”的范围远远大于“古玩”的范围。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不允许民间有偿转让流通的。但近年间,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民间文物,鼓励“藏宝于民”,特许民间依法流通,这既是为了推动收藏事业的发展,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民间文物,激活文物的社会价值。而古玩则可以進行民间流通,目前国内收藏市场上流通的各种古玩和艺术品,特指民间收藏的、不在国家禁止买卖之列的那部分文物。换言之,但凡在国内民间收藏市场依法转让和流通的文物,肯定是非国宝级的私有文物。 (钱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