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收条”的区别
“收条”与“借条”,虽然仅有一字之差,性质却完全不同。“收条”可认定为双方合伙,双方拥有分配收益的权利,承担亏损的义务。“借条”则纯粹为借贷关系。
案例:2013年1月11日,谢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孙某处借款5.6万元现金,同日立有借条一份,并口头答应年底还清。后孙某多次催要,谢某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谢某辩称:孙某从未向其提供借款,双方间从未形成借款关系。其与孙某通过他人介绍,合伙做白酒批发业务,双方共同出资,孙某诉称的5.6万元实际上是合资款,而不是借款,只不过是将收条写成了借条。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孙某、谢某系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份左右两人口头约定共同合伙经营白酒生意,由谢某与厂家联系销售事宜。2013年1月11日,因谢某周转资金需要,从孙某处借款5.6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孙某收执。
经审理,法院认为,讼争款项应是合法民间借贷,理应偿还,依法判决谢某偿还孙某5.6万元。 (王化霞)
案例:2013年1月11日,谢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孙某处借款5.6万元现金,同日立有借条一份,并口头答应年底还清。后孙某多次催要,谢某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谢某辩称:孙某从未向其提供借款,双方间从未形成借款关系。其与孙某通过他人介绍,合伙做白酒批发业务,双方共同出资,孙某诉称的5.6万元实际上是合资款,而不是借款,只不过是将收条写成了借条。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孙某、谢某系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份左右两人口头约定共同合伙经营白酒生意,由谢某与厂家联系销售事宜。2013年1月11日,因谢某周转资金需要,从孙某处借款5.6万元,并出具借条交孙某收执。
经审理,法院认为,讼争款项应是合法民间借贷,理应偿还,依法判决谢某偿还孙某5.6万元。 (王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