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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91139
离婚无权单方更改子女姓名
http://www.100md.com 2015年8月1日 中老年健康2015年第8期
     周先生与杨女士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8月,周先生与杨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周先生每月可以探望两次。离婚后,杨女士常以种种借口阻止周先生看望儿子,甚至在未告知生父周先生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周先生知道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在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是无效的。鉴于此,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张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