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已有“养老院”影子
宋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朝廷颁发了“惠养乞丐法”,规定,每年十月入冬之后,天下各州政府必须“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包括流浪乞丐)”,将他们一一登记在册,每人一日“给米豆一升,小儿半之”,每三天发放一次,从本年十一月初一开始发放,至来年三月的最后一天停止,宋哲宗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宋廷又颁行“居养法”,诏令各州设立居养院,“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居养院起初只是收养“鳏寡孤独贫乏”者,到了徽宗朝,由于“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无衣赤露,往往倒于街衢”,所以宋徽宗于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闰十月下诏:“遇冬寒雨雪,有无衣服赤露人,并收入居养院,并依居养院法。”可见养济院的功能跟居养院类似,也收留流浪乞丐。
(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