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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易成借贷案件受害主角
http://www.100md.com 2017年4月1日 《中老年健康》2017年第4期
     对于自己手中的养老钱,不少老人为增加收入、迷信高额利息或贪图其他利益,往往会因禁不住诱惑而出借给他人。从2014年的司法统计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里有30%左右涉及老年人,也就是说,许多老人的钱财恰恰因此而鸡飞蛋打,血本无归。

    轻信他人

    80万元人间蒸发

    案例: 经过大半生的省吃俭用,赵奶奶积蓄了80万元现金。2014年1月,趙奶奶独自出门旅游,在火车上碰到了一个30多岁的女子,一路上对赵奶奶很是照顾。赵奶奶不仅对她非常感激,而且觉得女子心肠不错,甚至在离别前还相互留了电话号码。通过此后一段时间的联系,赵奶奶对女子更是信任有加,以至于当2014年5月,女子提出以2分月息向赵奶奶借钱做生意时,赵奶奶毫不犹豫地将积蓄80万元全部借给了她。可时间过去两个月,女子不但未按时偿还本息,反而电话也变成了空号。无奈之下,赵奶奶只好根据女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提起了诉讼。岂料,女子的身份证却是伪造的,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结果竟是查无此人。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指出:“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正因为女子的身份证为伪造,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结果为查无此人,决定了赵奶奶提供的“被告”信息虚假,同样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使得法院只能驳回赵奶奶的起诉,也就意味着赵奶奶的养老钱人间蒸发。

    提示: 出借养老钱,千万不要轻信对方的身份。如果实在难以判断,最好能够让对方提供财产抵押或者质押,也可让对方提供自己所熟悉的、有偿还能力的人担保,以便一旦债权受到威胁,也“逃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能够以对方的抵押财产偿还债务,或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追求高利

    30万元“打水漂”

    案例: 2014年6月的一天,郭大爷路过一家棋牌室时,见自己的一位老哥们儿正在喜滋滋地数着大把“红利”。在郭大爷的一再追问下,本来支支吾吾的老哥们儿,终于说出了实情:棋牌室名为娱乐场所,实则有很多人在赌博。输者为了扳本,往往会给予高额利息借款,自己就是“从中赚了一笔”。见有如此好事,郭大爷毫不迟疑地要求老哥们儿“引荐”。次日,果然有一赌徒愿意以20%的年利率借款,郭大爷当即“奉上”了10万元。赌徒输钱后,郭大爷便再借给他,如此累计达30万元。由于赌徒并没有在约定的一周后偿付本息,郭大爷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结合本案,不仅利率高达20%,大大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且对方是在从事赌博的非法活动,而郭大爷对此也是明知,正因为如此,决定了郭大爷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还可以按规定对赵大爷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

    提示: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通过出借养老钱来实现“让鸡生蛋”,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如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出借养老钱,其结果很可能是鸡飞蛋打,血本无归。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