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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78990
宣扬与前妻的性生活细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1日 《健康向导》 2009年第6期
     朱某(女)与郝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离婚后,郝某多次向他人宣扬自己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生活细节,给朱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朱某为此多次找到郝某,要求其自重,不要再宣扬这种事。郝某不听劝告,继续用污言秽语公开向他人描述自己与朱某的性生活细节。朱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郝某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分析:

    原告朱某的性生活,是其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郝某向他人宣扬自己与朱某的性生活细节,是一种宣扬朱某隐私的行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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