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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00151
该怎么面对“人租赁”协议
http://www.100md.com 2009年8月1日 《健康向导》 2009年第8期
     案例回放:

    刘丽萍,今年刚满25岁。1995年9月,她从四川巴中一个偏僻农村考入成都某重点大学。为了支持姐姐念完大学,家中两个弟弟先后辍学。父母省吃俭用,东挪西凑,每月按时给在成都读大学的女儿刘丽萍寄生活费。

    1999年2月,眼看就要大学毕业,刘丽萍很希望自己能够继续留在成都考研,争取读完研究生后,能留在成都市工作,不再回农村偏僻地方过一辈子。但父母却明确告诉刘:家中实难为继,看在父母多年辛苦的份上,要求女儿暂时放弃考研的梦想,等工作以后,挣了钱,再圆自己的梦想。

    见父母摊了牌,刘想,听天由命吧。然而,一心想留在大城市工作的刘丽萍并不安心父母的“安排”。1999年4月,通过班上同学的引荐,刘与成都某房产商老板40多岁的王某相识。在得知刘想考研,然而家中又实在无钱可出的情况下王某答应;愿意资助刘考研,继续深造。同时,王老板给刘开出了“资助条件”,那就是:刘做王的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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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1999年6月,在刘即将大学毕业时,刘同意了王老板的要求。于是,双方签定了“情人租赁”协议。从刘小姐出示给记者的三张皱巴巴的字据上,看到,协议规定:刘自愿作王的情人,在刘作情人期间,王负责刘上学、生活等一切开支费用:租赁时间从双方签字时起,至刘研究生毕业后止:双方不得提前解除该协议,若一方提前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损失或精神赔偿。协议两份,各持一份,期满作废。伴着泪水,刘满足了王老板的“要求”。

    2000年7月,刘拼死努力,终于考上了研究生,继续留在成都某重点大学深造。白天上学读书,晚上陪王老板驾车去潇洒,王也时常为刘买回许多金银首饰、珠宝、名牌服装等物。开始,一对情人到也活得快活自在。起初,刘还暗自庆幸,当初自己没有看错人。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两人相处愈久,刘逐渐发现王某粗暴野蛮的一面。有时王某还公然在其他同事面前,当着刘的面,炫耀:有了钱,找个研究生来“研究、研究”,玩一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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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这时,刘都想:自己已经沦为王的玩物,泄欲工具,想到摆脱这种困境,但想到王手中掌握的“情人租赁”协议,不禁一阵心寒。万一王一气之下将“协议”寄给学校或家中的父母,自己今后还怎么去面对老师、同学和家中的父母亲人。

    律师说法: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不能把自身出租,无论人的身体和人格,都不能作为租赁物而出租,因此,刘、王二人自愿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无效。

    同时,双方签定和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有背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是无效协议。因此,女方可以随时自动解除该协议,但女方不能去追究男方责任。男方也无权去追讨付给女方的一切费用。

    同时,若男方王某将与刘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向刘的父母、及学校老师同学公布的话,王的行为涉嫌侵犯刘的隐私权,若造成严重后果,王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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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法律指南:“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并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