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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70797
职工辞职,是否必须退回单位所交的社会保修费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日 《婚育与健康》 2008年第8期
     Q:最近,我想“跳槽”,单位领导告知我,如果要离开单位,就必须把三年来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所交的部分全部退还单位。请问:单位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A:《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作为法律所设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无条件地履行。

    很明显,你的单位违反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的规定。即使你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也不能以令你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来阻止你“跳槽”。

    如果单位一意孤行,将退回社保费作为同意你辞职的条件,那么你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http://www.100md.com(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