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婚育与健康》 > 2008年第12期
编号:11701664
离婚时应否双倍退还爱情“定金”等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1日 《婚育与健康》 2008年第12期
     离婚时应否双倍退还爱情“定金”

    Q:结婚之初,丈夫朱某要借我的婚前积蓄帮其弟购房,经他苦苦央求,我便开玩笑说,钱可以借,但必须立项为“爱情定金”,将来如若负我,必须双倍返还。朱某答应了,但不久他有了外遇,可是,当我拿出他写的借据要他双倍还我钱时,他却拒不认账了,理由是“夫妻间的债务没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什么‘双倍返还’”。他说的对吗?

    A:因为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据,向你借款3万元,就在你们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主,你有权利要求朱某还钱,这种主张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过,法律虽然保护你对朱某的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朱某就应当双倍偿还你的借款。因为借据中“爱情定金”的内容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289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