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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1月1日 《婚育与健康》 2013年第11期
     我们曾经是患难夫妻。结婚时,我们住的是租来的30平方米的房子,家里面最值钱的就是一个电饭锅。可以想象,我们当时有多穷。尽管如此,我从来没有嫌弃过他,我坚信只要我们俩一起努力,生活总会好起来的。

    我们一起奋斗了5年,这才买了房子,有了自己的小家。中间的风餐露宿,中间的披星戴月,中间的酸甜苦辣,只有我们自己知道。

    人们都说男人有钱就变坏,我总认为我老公不会。没想到,我高估他了。经济条件一转好,他就在外面找了别的女人。我发现的时候,坚决要求离婚。他死活不肯,说他最爱的是我,“小三”只是一个坐台小姐,他们只是逢场作戏,玩玩而已。他向我保证说一定和“小三”断绝来往,并发誓再也不出轨。当时孩子只有1岁,我舍不得孩子和这艰难建立的一切,于是就原谅了他。之后的一段时间,他表现得很好,对我和孩子都很关心,对我父母也很孝顺,我也没有再发现他和别的女人牵扯不清。看着他收了心,我觉得很幸福。

    不料想,不久前的一天,我从他一个兄弟的老婆嘴里得知他和那个“小三”在一起3年了,一直都没有断。今年4月,他还给“小三”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安了一个小家。当我知道这一切的时候,气得浑身发抖——世界上怎么会有这么无耻的男人呢!

    我问他究竟想怎么样,他竟然说不会和我离婚,但也不可能离开“小三”,想就这样过日子。我当时一句话也没有多说,只是和他说我要冷静一下。

    他想一妻一妾,不可能,这一次我一定要离婚。我们目前有两套房产,但房产证上都写的是他的名字。还有一辆车,也在他的名下。我生完孩子没有出去工作,他每月都会定时拿家用回来,存款是都在他卡上,不过我知道金额。如果离婚,“小三”的房子我能拿回来吗?

    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2013年9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民事案件:金女士诉丈夫在没取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先后82次向“小三”转账达100多万元,金女士起诉追回。

    2003年11月,金女士与丈夫周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儿一女。2009年5月,周先生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杨小姐,两人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周先生向杨小姐账户转账82次,支付“生活费”共计100余万元。而金女士直到今年3月才发现两人的关系,对丈夫花费巨款包养“小三”的行为更是大感震惊。愤怒的金女士遂将杨小姐告上法庭,认为丈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认为杨小姐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收取的100余万元“生活费”理应返还。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杨小姐交付钱款的行为属赠与行为。周先生将大额钱款赠与杨小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金女士同意,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与行为基于其与杨小姐之间的不当关系,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将收取的100余万元返还金女士。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规定所代表的含义一般讲,除非因法定义务或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否则重大的财产处置,应双方一致同意。

    那么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否有效呢?按目前法律规定,可以肯定,共同财产中不知情的一方的财产份额被赠与他人,这部分份额的赠与肯定是无效的。如果是不动产的话,基于不动产往往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也体现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一般认为整个赠与行为无效。, http://www.100md.com(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