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老人咋养老
家庭养老规定多
北魏时期,政府为了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政府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一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犯人。
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重要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能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
, 百拇医药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官办养老院制度化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人群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的时候,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 百拇医药
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公办的养老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大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增加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就花费275两银子。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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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特办树新风
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对全国贫穷老者给予粮食补贴。
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的,国家必须赡养。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宋代的福利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健全,甚至超越某些现代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延伸为从“养胎到祭祀”:当一个人还是胎儿时,就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孕妇补助),而死后的祭祀,也可以依赖政府拨款。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生于平民家庭,他问鼎皇位之后,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一个儿子的所有徭役。其实就是把这个儿子指定为老人的专职供养者,让老人因此能够得到较为富庶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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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代中期,对老人的尊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百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给他定制高级、华美的正装,给予极大的国家奖励和荣誉,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风尚和氛围。
刑罚:不孝会判死
在夏朝,不孝老人者会被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给医治,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不同情节,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具有礼仪含义的具体要求。如,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的,饭菜中要配肉;70岁以上的,在饭食中要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要给吃些珍馐美味;到了90岁的,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但孝敬老人的传统没变。如,齐国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和徭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和徭役;9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和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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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提到一个更高层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规定免缴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了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于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孝敬者也判重罪。子女杀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唐朝时,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的安慰。, 百拇医药(佚名)
北魏时期,政府为了保证老人有儿女所养,首创“存留养亲”制度。政府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国家应当对这个犯人减刑或刑罚缓期执行。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不会流放到外地,以便其可以随时回家照顾老人。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可以赦免一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犯人。
在唐代,社会上普遍形成了一种良好风气,子女不仅要在生活起居上照顾老人,而且要在精神上保证老人的心情愉悦,当时称之为“色养”。如果儿媳妇不能“色养”公婆,那就可以成为休妻的重要理由。盛唐时期,一位叫李向秀的大臣,就因为妻子未能尽到“色养”公婆的义务而将其休掉。不管是一般家庭,还是官宦人家,唐代的老人除了在物质上老有所养,还能笑着养老。
唐代的家庭,若父母还健在,儿子一般就不出远门,也不分家,更不能攒私房钱。这种养老的社会氛围,使得老人可以在儿女的全天候照料下,安享晚年。
, 百拇医药
到了清代,家庭养老的法律规定相当严苛。其中,如果老人因为养老无着而自杀,那么儿子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这一点,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但某种道德上的约束却是必要的。
官办养老院制度化
古代较高的死亡率和较低的寿命,注定相当数量的老人会没有后代。公元521年,中国有了历史上第一家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南朝的梁武帝命令设立“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从此,中国的养老院开始制度化。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更为普遍,当时称为“悲田院”。但名副其实的养老院是北宋时期的“居养院”,只收养贫困老人。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人群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同时,宋代的官员也特别热衷于慈善事业,譬如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的时候,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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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初年,中国出现专门为包括老人在内的各种贫民设立的福利医疗机构,叫作“惠民和剂局”,全部由各地方财政埋单。
明代初期,朱元璋下令全国各地建立“养济院”和“惠民药局”。“养济院”是一个融收容和养老为一体的机构,与南北朝时期的“独孤院”类似。“惠民药局”则等同于南宋的“惠民和剂局”。“养济院”都设立在寺庙和道观里面或周边,因为在古代,寺庙和道观本身就收容弱者和老者,把公办的养老机构与这种带有宗教关怀的民办救济机构设置在一起,可以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具有较大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老者主动寻求救助。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增加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就花费275两银子。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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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特办树新风
孝敬老人和赡养老人,一直是中国人的主流价值观。早在西汉初年,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养老福利政策,对贫穷老人赠与麻布、绸布等多种衣料。东汉开国皇帝刘秀还下令,对全国贫穷老者给予粮食补贴。
三国时期,曹操曾下令,年满70岁的老妇,如果没有丈夫和儿子的,国家必须赡养。这大概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女性老人的救济政策。
宋代的福利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健全,甚至超越某些现代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体系,延伸为从“养胎到祭祀”:当一个人还是胎儿时,就可以得到政府资助(孕妇补助),而死后的祭祀,也可以依赖政府拨款。
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出生于平民家庭,他问鼎皇位之后,规定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可免除其一个儿子的所有徭役。其实就是把这个儿子指定为老人的专职供养者,让老人因此能够得到较为富庶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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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代中期,对老人的尊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百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给他定制高级、华美的正装,给予极大的国家奖励和荣誉,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风尚和氛围。
刑罚:不孝会判死
在夏朝,不孝老人者会被判重罪,直至处以死刑。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给医治,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依据不同情节,处以在脸上刺字(墨)、割鼻子(劓)、斩脚(刖)、死刑(大辟)等不同的惩罚。
周朝,虽无具体的处罚制度,但有一套比较严格具有礼仪含义的具体要求。如,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60岁以上的,饭菜中要配肉;70岁以上的,在饭食中要增加副食;80岁以上的,要给吃些珍馐美味;到了90岁的,小辈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但孝敬老人的传统没变。如,齐国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和徭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的赋税和徭役;9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全家的赋税和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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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提到一个更高层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规定免缴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了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对不赡养老人者,要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尸体展示于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孝敬者也判重罪。子女杀戮父母、祖父母者,即使未遂,均判弃市(暴尸街头),殴伤长辈者同样也处弃市。
唐朝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能存私房钱。唐朝时,在“补给侍丁”制度中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给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两个照料的人,100岁以上的老人给安排5个照料的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礼制上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的安慰。, 百拇医药(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