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云南中医中药杂志》 > 2008年第5期
编号:11625953
浅谈对临床药师执业的法律关系层次的认识
http://www.100md.com 2008年5月1日 《云南中医药杂志》 2008年第5期
     关键词:药师执业;法律;认识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349(2008)05—0080—02

    临床药师执业。是指依照现有法规确定的临床药师履行其规定职责的行为。临床药师执业形成是由现有法规所确认并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就构成了临床药师执业的法律关系。对其法律关系层次进行了解,有助于我们对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和客体进行深入研究。

    1、临床药师执业的基本法律关系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主要职责是:(一)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二)参与查房和会诊,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三)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四)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五)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六)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开始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师将逐步成为临床医疗治疗团队成员之一,临床药师执业的行为将逐步成为法律行为。

    由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08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