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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47045
就医需懂法(22)
http://www.100md.com 2009年3月1日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2009年第3期
     法院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请为医疗事故赔偿诉请合理吗?

    律师同志:

    18岁女孩子车祸受伤,中午12点入住脑外科抢救室,这时泌尿外科一医生接到肇事方妻子的电话,说此女孩子是她弟的同学,叫该医生关照给肇事方节约一点医药费。因而该医生就到脑外科,不顾脑外科主任已电话同意收治该女孩的指示,不顾在场女孩家人的强烈反对和阻拦,不顾脑外科病人随时可能出现的生命危险,强行将女孩转入泌尿外科。转入泌尿外科后,女孩病情逐渐加重。家长多次要求作CT检查,该医生为给肇事方节约医药费,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导致家长被迫要求转院。经医生同意后,女孩转院并于转院途中死亡,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现家属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人身赔偿。法院擅自改变诉讼请求为医疗事故赔偿,根据条例只赔了3万元。家长不服,认为孩子死亡是医生接电话后为他人节约医药费而采取不应有的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是医疗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混合,因此应按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而不应按条例理赔。

    请问律师,医生接电话后为他人经济利益而采取的不应有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故意行为?造成这样的损害,是应按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赔偿,还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我们再次上诉要求以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能赢?

    张 ×

    张×同志:

    医疗事故的定义在行政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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