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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49379
就医需懂法(31)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月1日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2010年第1期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是不是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马女士患了“左侧乳腺癌”,住进一家肿瘤医院接受治疗。不久,医院为她实施了肿瘤切除手术。

    手术后,医院为她对症设计了放射治疗方案。在放射治疗的初期,一切顺利,但是当进行到第9次放射治疗时,患者感觉左胸部发痛、发痒。她把这一情况告诉了医生,但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在进行到第15次放射治疗时,患者发现左胸瘢痕处有溃疡和流黄水现象,于是她又一次询问医生,但医生说:“不要紧,这是正常现象,放射性治疗结束后就会好的。”直至进行到第23次放射治疗时,患者左胸疼痛剧烈,溃疡面积扩大且已发生糜烂,她再次向医生提出无法承受这种痛苦,经医生检查后医院同意中止放射治疗。然而,患者的左胸胸壁出现一块几厘米的皮肤损伤。后来,患者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但是胸部的疼痛、溃疡症状没有明显地改善。该医院建议患者进行皮肤移植手术,患者应允。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她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肿瘤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根据申请做出了鉴定结论。该结论称,马女士因为患乳腺癌,在进行切除手术后接受了左锁骨区、内乳区和左胸壁外放射治疗,这符合治疗原则。根据病史记录,照射的剂量属于常规剂量范围。马女士左胸壁的皮肤损伤与放射有关,属于放射治疗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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