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需懂法(40)
如果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了不良后果,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律师同志:
某公司职工的妻子因为感冒发热到该公司的职工医院就诊。在该医院门诊进行输液、用药治疗的过程中,患者猝死,死亡时出现全身青紫的现象。患者的门诊病历显示,她曾有多种药物的过敏史。死亡患者的丈夫曾向该医院的领导质疑其妻死亡的原因,但被推诿去找主管的医生。当晚,家属将死者的尸体运到了殡仪馆。6天以后,职工医院对马女士的死亡作出鉴定结论:(1)诊断的意见是:高热原因待查,猝死原因待查;(2)患者的死亡不是医疗事故。家属对该结论提出异议,于是与职工医院一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由于治疗的药品、残液、器械未做封存,而且48小时内未做尸检,丧失了鉴定条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没有被受理。
尸体火化后,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工医院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到职工医院就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职工医院在为患者输液、用药治疗中,患者出现异常并导致猝死。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在原告对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且在庭审时仍拒绝提交相关原始材料,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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