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需懂法(41)
患者家属能阻止火化患者尸体,以停尸的方式维权吗?律师同志:
某产妇是第一胎生育,在某医院等待分娩,但在临产早期,胎儿宫内出现了窒息现象,于是医院紧急为她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进行得很顺利,产妇分娩出的孩子是活婴。在手术中,产妇出血,医生为她进行了输血,手术后产妇回到病房,医生继续给予止血治疗。但产妇仍然宫缩不良,阴道出血不止,继而出现失血性休克。于是医生与家属商量施行子宫切除手术,家属表示同意。在切除子宫的手术中,产妇被诊断为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医院立即组织全院科主任抢救,为产妇输入大量血液。在血源不足的情况下,参加抢救的护士也献了血,但终因产妇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产妇死亡后,家属认为这是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大出血导致的,患者的亲属围攻医院的党委书记,用拳头猛击医务科长的头部,打伤了他的门牙,造成医务科长门牙松动和脑震荡。随后,死亡产妇的家属以停尸的方式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家属们把妇产科的玻璃砸碎,把尸体抬进妇产科的治疗室停放,不准医院移动尸体,造成妇产科的工作停止了三个星期。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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