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 2011年第4期
编号:12079359
就医需懂法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开卷有益·求医问药》 2011年第4期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如何报告?

    律师同志:

    某男性患者,43岁,因为腰肌劳损到某一级甲等医院进行腰背部局封治疗,治疗后返回家中。当晚,患者突然感到腰腹部剧痛,于是到某二级甲等医院外科急诊室就诊,医院对患者采取了留院观察的措施。在第二天凌晨患者病情加重,医院初步诊断为腹腔出血、失血性肝破裂,患者被收入医院住院治疗。随即,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剖腹探查,患者却在手术中死亡。患者死亡后,经过病理解剖证实,患者的死亡原因是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

    患者的家属认为,由于一级甲等医院的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和二级甲等医院的医务人员玩忽职守,延误诊治,抢救不力,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追究两个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组织提出了以下意见:(1)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术中所做疾病及病理解剖证实,系腰背部刺穿后造成肝脏及血管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2)一级甲等医院在做封闭穿刺时误伤肝脏及血管,造成失血性休克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3)因腰背部局封造成肝脏及血管损伤后,二级甲等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特殊性认识不足且责任心不强,观察不严密,延误了抢救时间,使病情发生了不可逆性变化,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结论是:一级甲等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事故责任明确后,患者的家属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要求,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依据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补偿的有关规定,同时兼顾到患者家属的实际情况,两个医院同意给予患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

    (2)患者家属收到两个医院补偿经济损失钱款后, 不再对此事故提出任何诉讼主张。

    (3)三方当事人没有其他争议。

    (4)本协议自患者家属和两个医院三方签字后生效。

    律师解答:

    本案中,医疗事故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了等级,患者家属与发生事故的医院签订了解决该事故的协议。根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4)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5)医疗机构整改措施;(6)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百拇医药(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