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的新看点
近日,卫生部第91号令公布了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并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尤其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在此为大家盘点新《办法》中的一些新看点,并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找寻答案。看点一: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
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在以前,劳动者要想诊断职业病,必须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而劳动者经常居住地有可能既不是户籍所在地,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这样一来,劳动者难免来回奔波,也不方便进行维权。而新《办法》在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内增加了“本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两项,更加体现了便民性。
看点二:取消了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
以往劳动者要进行诊断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546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