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内容应有患方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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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附件(83KB,1页)。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被告处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事实清楚,对此误诊被告是否有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广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明确被告没有过失、不属医疗事故,鉴于该鉴定是在相关医学专家召开了专门听证会及充分分析讨论的情况下作出的,本院对此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于双方争议的被告是否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问题,被告对此提供了病案记录材料,由于该记录材料仅属院方单方所作记录,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不予确认。此外,由于被告对于原告的手术情况符合手术知情同意书第8条所载,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已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的抗辩不予采信。判决被告退赔全部医疗费用,其他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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