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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72586
医疗回扣与刑事犯罪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6年第5期
     媒体新近对“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泛报道其实有不准确之处。早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已有对包括医疗回扣在内的单位受贿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本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修改,是将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由原来只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扩大到包括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仍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这就涵盖了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该条罪名也将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称为“商业受贿罪”或“业务受贿罪”,或在针对医疗机构人员时被称为“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审判罪名有待司法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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