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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与商业保险“亲密结合”(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7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7年第11期
     衔接方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宪章认为,进一步明确保险企业参与“新农合”的市场地位,建立由保监会、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制定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管理规范,降低保险公司的政策性风险。

    从民政的大病救助制度看,它是一笔很大的社会资源;就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而言,各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一部分,市、县财政各配套补助一部分。从商业保险看,则掌握着更大的社会资源。因此,从“新农合”长远工作来看,必须整合这三者之间的资源,协同推进“新农合”事业的发展,共同解决好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第三,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书面合同,权利义务得到法律保障。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实现管理功能社会化、专业化,而保险机构是服务的供给方,双方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因此,签订书面合同不仅可以互相约束,而且有利于长期、友好合作。

    第四,引入竞争机制。在广州召开的2007全国“新农合”发展论坛暨现场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表示,2007年是我国新农合发展的关键之年,保险业要继续努力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他强调,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不能一哄而上,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认真把握准入条件,严格规范退出行为,强化对新农合业务的指导力度,保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面对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每一个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够获得长期、稳固的服务对象。但是,只有勇于竞争,在竞争中让政府、百姓获得最优质的服务,才能建立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建立长效机制。

    第五,鼓励参保人员适当交费,提高维权意识。在一些比较富裕的镇,村委会乐于承担全部保费,无须参保人负担。这虽然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但是却不利于他们提高“享受医保、监督医保”的意识。积极说服一些镇街,鼓励参保人员适当交费。

    第六,实现“新农合”与商业保险共同繁荣。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后,不得利用行政力量强行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不得在商业保险市场上排斥竞争对手或垄断某一区域、某一产品的销售市场。保险机构必须维护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实现“新农合”与商业保险互相促进、共同繁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抓住这难得的机遇,积极面对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与问题,努力寻求解决途径,力求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局面。

    [ 上 页 ], http://www.100md.com(王天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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