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自然转归致身体损害 医院不担责
案情简介2005年10月,古某在新疆某石棉矿工作时,不慎从2米高处摔下,导致“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和“右第一楔骨骨折”,随即被送往某医院处就诊。医院用石膏为古某进行右跟骨固定,但是石膏拆除后,古某却发现其跟骨坡度消失,遂与医院交涉,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4万余元。因医院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古某以医院对其治疗不当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古某向上海某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鉴定委员会认为:医院对古某的诊治方法符合“石膏固定术”,古某目前状况的直接原因为严重外伤,并非诊治不当所致,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古某目前情况的直接原因系严重的外伤所致,并非医院诊治不当所造成。古某要求被告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理由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本案判决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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