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不是完全倒置
案情简介2000年4月,患者邵某为治疗其双颊部存在了2年的点状色素沉着斑,在某医院先后接受了2次激光治疗。同年10月,因认为激光治疗效果不佳,邵某找到了曾为其进行激光治疗的医生王某,要求为其寻找更为有效的治疗方法,王某遂建议其使用复方氢醌霜外用。1个月后,邵某又找到王某,声称其在使用复方氢醌霜后,面部出现了脱屑、轻度色素沉着、微发红等情况,王某立即建议其停用复方氢醌霜,改用蛇脂软膏外用。后邵某又先后在多医院治疗色素斑。2002年3月,邵某以医院采用复方氢醌霜导致其色素沉着加重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治疗不当,使用无正式生产批号的复方氢醌霜对其进行治疗,造成其面部原来存在的色斑恶化。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用来证明自己在被告处诊治的病历事实上是原告事后要求经治医生王某为其补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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