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擅离职守救灾对焉 院领导照章处以辞退错否
事件回放
娄继英原是重庆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汶川地震发生后,她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但未获医院批准。5月19日,娄继英毅然与其他志愿者奔赴灾区做医护志愿者。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知,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批评、扣工资我都愿意接受,就是没想到会让我办离职手续。”娄继英感到很委屈。6月3日,她与律师一起来到医院,要求医院撤销决定。
“作为医生,擅自丢下病人,不管去干什么,都有违职业道德。”医院院长表示,娄继英去灾区的当天,该院接到区卫生局通知,要求他们派车去接送从灾区转运来渝的伤员。由于人手紧张,医务科长再次强调不准娄继英去灾区。然而,作为住院部助理医师的娄继英,在还有二十几名病人住院、第二天还有两个手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医院。
“医生与其他职业不同,你的工作是关系到其他病人的安危的。”医院医务科长说。院长表示,娄继英没有经过任何医院领导的同意,擅自离岗,连续旷工3天,医院才决定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然而到6月4日,事态发生180度大转弯,医院决定撤销对娄继英的处分,并欢迎其回院继续工作。此后,事态逐渐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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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反应
娄继英未经批准参与救灾被医院辞退这一事件被报道后,很快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网友对此众说不一。
有观点认为,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一个单位,尤其是一家医院,如果没有纪律,那是不可想像的。抗震救灾前线确实需要志愿者的帮助,但灾区更需要一个稳固的大后方。而后方的稳固,需要人们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实际上,做好本职工作也是对抗震救灾的支持。而娄继英是一名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擅自离职就有可能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
还有观点认为,娄医生心怀大爱,虽然缺乏组织纪律观念,但在此特殊背景下,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医院应该为有这么一个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有敬业精神的职工而感到高兴和自豪,而不是用死板的制度去处置娄医生。
学者观点
从法规层面看“罪”不致辞退
, 百拇医药
娄继英没有经过任何医院领导同意,擅自离岗3天前往灾区救灾的行为,其错误程度不至辞退。下面,笔者试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此做一浅析:
首先,娄继英去灾区的行为不符合“自动离职”的规定。根据劳动部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和《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所谓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就离开单位。而娄继英是在地震发生后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医院与其他志愿者到灾区去做医护志愿者,其行为并不符合自动离职的适用范围。
其次,对娄继英的“旷工”行为应先教育,再决定是否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尽管这一《条例》已由新的《劳动就业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但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条例》中所体现出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精神原则,不能因文本的终止而被摒弃。此次地震灾害是人类的重大灾难,冒险救死扶伤是作为医生这一职业的基本追求。从这一点来看,娄继英的“旷工”并非是无正当理由。此外,娄继英的离职只有3天,也就是说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是“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即使娄继英的离职行为违反了医院的内部规定,但医院也应先批评教育,依据其改正的情况再决定是否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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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娄继英擅自离职去救灾的行为还达不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在立法上又对企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就设置了一个前提,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必须有“严重”的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存在。何谓“严重”,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而《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程度深,影响大”。娄继英擅自离岗去灾区做志愿者,从时间上看不过短短3天;从动机上看也不是为了一己私利;从后果上看,更没有给医院在经济和声誉上造成不良影响;从其态度看,是向医院领导请假未获批准才离开的,因此,不论从哪方面来看,她的这一行为都达不到“程度深,影响大”,因而也就构不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医院依据这一规定辞退娄继英,显然不大妥当。(李二焕)
律师观点
, 百拇医药
在“合理”与“合法”中寻找折中点
医院处理合法有据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娄医生是在上级明确告知其不能离岗参加抢险救灾的前提下,不顾尚有手术患者和住院患者需要自己处置,擅自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医院有权做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从本案的处理结果看,该医院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完全是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情况。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来看,该医院已经给娄医生“留足了面子”。通常这样的情况是会直接按照“开除处理”,而医院为了“照顾”到娄医生的情绪,是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在措辞上我们就可以感觉到医疗机构还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影响的因素。从娄医生的行为来看,虽然娄医生“擅自离职”是发生在特殊时期的抢险救灾过程中,并且主观上具有救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险救灾的行为,但是地震灾害并没有直接发生在娄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娄医生去“外地灾区”救灾的行为,在时间的“紧迫性”和“工作的需要性”上,其所在医院的领导都已经做出了安排。所以说,其擅自离职去救灾的行为并不具有免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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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与合法,两难取舍
法律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在对事件的评判过程中,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对“理性思维的干扰”,真正实现“客观、刚性的”判断态度。而事实本身的“合理性”和人们认为的“情感性”则不作为判断的价值标准,这也就是法学理论中常常提到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问题。
从本案中娄医生主观出发点和积极救灾的事实都可以清楚的看到其是一个充满爱心,具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公民,其行为本身体现了一个公民对于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和爱,在客观上应当值得每一个公民去学习,更是其他医务工作者学习的榜样。因此说,在道德价值判断上,娄医生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但从法律的层面上看,医院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价值冲突问题。对该事件持有不同观点的双方都没有错,只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而这一不同角度恰恰反应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与事实判断价值取向的差异性:这就是当两个不同的评价结论摆在面前时,人们很难在承认一个社会价值的同时,完全否定掉另一个的社会意义,也就是说,对法律理论和社会价值的评判是很难做到“调和折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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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处理,值得赞扬
就此事件来讲,娄医生请律师要求维权的方式不大妥当,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医疗机构做出“离职”的决定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行为。娄医生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思路上是正确的,但客观地讲,有时候通过法律诉讼并不一定有利于当事人问题的解决。然而,我们欣喜地看到,医院在6月4日改变其初衷,决定撤销对娄医生的处分,并欢迎她回院继续工作。这样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医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上的灵活性。
如果本案通过诉讼解决,不但娄医生的工作难以恢复,而且诉讼判决的结果也会让很多“关注者”感到心寒。医疗机构以“放弃追究权”的方式,避免了从社会价值层面对纠纷的讨论,从而以最为“经济”、最为“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化解了纠纷,解决了矛盾,值得称道。(王冰), 百拇医药(佚名)
娄继英原是重庆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汶川地震发生后,她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但未获医院批准。5月19日,娄继英毅然与其他志愿者奔赴灾区做医护志愿者。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知,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批评、扣工资我都愿意接受,就是没想到会让我办离职手续。”娄继英感到很委屈。6月3日,她与律师一起来到医院,要求医院撤销决定。
“作为医生,擅自丢下病人,不管去干什么,都有违职业道德。”医院院长表示,娄继英去灾区的当天,该院接到区卫生局通知,要求他们派车去接送从灾区转运来渝的伤员。由于人手紧张,医务科长再次强调不准娄继英去灾区。然而,作为住院部助理医师的娄继英,在还有二十几名病人住院、第二天还有两个手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医院。
“医生与其他职业不同,你的工作是关系到其他病人的安危的。”医院医务科长说。院长表示,娄继英没有经过任何医院领导的同意,擅自离岗,连续旷工3天,医院才决定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然而到6月4日,事态发生180度大转弯,医院决定撤销对娄继英的处分,并欢迎其回院继续工作。此后,事态逐渐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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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反应
娄继英未经批准参与救灾被医院辞退这一事件被报道后,很快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网友对此众说不一。
有观点认为,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一个单位,尤其是一家医院,如果没有纪律,那是不可想像的。抗震救灾前线确实需要志愿者的帮助,但灾区更需要一个稳固的大后方。而后方的稳固,需要人们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实际上,做好本职工作也是对抗震救灾的支持。而娄继英是一名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擅自离职就有可能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
还有观点认为,娄医生心怀大爱,虽然缺乏组织纪律观念,但在此特殊背景下,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医院应该为有这么一个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有敬业精神的职工而感到高兴和自豪,而不是用死板的制度去处置娄医生。
学者观点
从法规层面看“罪”不致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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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继英没有经过任何医院领导同意,擅自离岗3天前往灾区救灾的行为,其错误程度不至辞退。下面,笔者试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此做一浅析:
首先,娄继英去灾区的行为不符合“自动离职”的规定。根据劳动部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和《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所谓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就离开单位。而娄继英是在地震发生后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医院与其他志愿者到灾区去做医护志愿者,其行为并不符合自动离职的适用范围。
其次,对娄继英的“旷工”行为应先教育,再决定是否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尽管这一《条例》已由新的《劳动就业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但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条例》中所体现出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精神原则,不能因文本的终止而被摒弃。此次地震灾害是人类的重大灾难,冒险救死扶伤是作为医生这一职业的基本追求。从这一点来看,娄继英的“旷工”并非是无正当理由。此外,娄继英的离职只有3天,也就是说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是“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即使娄继英的离职行为违反了医院的内部规定,但医院也应先批评教育,依据其改正的情况再决定是否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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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娄继英擅自离职去救灾的行为还达不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在立法上又对企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这里就设置了一个前提,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必须有“严重”的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存在。何谓“严重”,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而《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程度深,影响大”。娄继英擅自离岗去灾区做志愿者,从时间上看不过短短3天;从动机上看也不是为了一己私利;从后果上看,更没有给医院在经济和声誉上造成不良影响;从其态度看,是向医院领导请假未获批准才离开的,因此,不论从哪方面来看,她的这一行为都达不到“程度深,影响大”,因而也就构不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医院依据这一规定辞退娄继英,显然不大妥当。(李二焕)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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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与“合法”中寻找折中点
医院处理合法有据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娄医生是在上级明确告知其不能离岗参加抢险救灾的前提下,不顾尚有手术患者和住院患者需要自己处置,擅自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医院有权做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从本案的处理结果看,该医院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完全是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情况。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来看,该医院已经给娄医生“留足了面子”。通常这样的情况是会直接按照“开除处理”,而医院为了“照顾”到娄医生的情绪,是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在措辞上我们就可以感觉到医疗机构还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影响的因素。从娄医生的行为来看,虽然娄医生“擅自离职”是发生在特殊时期的抢险救灾过程中,并且主观上具有救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抢险救灾的行为,但是地震灾害并没有直接发生在娄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娄医生去“外地灾区”救灾的行为,在时间的“紧迫性”和“工作的需要性”上,其所在医院的领导都已经做出了安排。所以说,其擅自离职去救灾的行为并不具有免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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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与合法,两难取舍
法律是“理性思维”的产物,在对事件的评判过程中,尽可能排除“感情因素”对“理性思维的干扰”,真正实现“客观、刚性的”判断态度。而事实本身的“合理性”和人们认为的“情感性”则不作为判断的价值标准,这也就是法学理论中常常提到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问题。
从本案中娄医生主观出发点和积极救灾的事实都可以清楚的看到其是一个充满爱心,具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公民,其行为本身体现了一个公民对于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和爱,在客观上应当值得每一个公民去学习,更是其他医务工作者学习的榜样。因此说,在道德价值判断上,娄医生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但从法律的层面上看,医院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价值冲突问题。对该事件持有不同观点的双方都没有错,只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而这一不同角度恰恰反应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与事实判断价值取向的差异性:这就是当两个不同的评价结论摆在面前时,人们很难在承认一个社会价值的同时,完全否定掉另一个的社会意义,也就是说,对法律理论和社会价值的评判是很难做到“调和折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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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事件来讲,娄医生请律师要求维权的方式不大妥当,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医疗机构做出“离职”的决定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行为。娄医生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思路上是正确的,但客观地讲,有时候通过法律诉讼并不一定有利于当事人问题的解决。然而,我们欣喜地看到,医院在6月4日改变其初衷,决定撤销对娄医生的处分,并欢迎她回院继续工作。这样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医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上的灵活性。
如果本案通过诉讼解决,不但娄医生的工作难以恢复,而且诉讼判决的结果也会让很多“关注者”感到心寒。医疗机构以“放弃追究权”的方式,避免了从社会价值层面对纠纷的讨论,从而以最为“经济”、最为“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化解了纠纷,解决了矛盾,值得称道。(王冰), 百拇医药(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