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中的误诊行为如何认定(1)
事件回放2006年2月7日,上海市年逾六旬的朱女士因上腹痛、反酸到该市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口服药健胃愈疡片等治疗。遵医嘱朱女士服药2周后,出现了腹泻,又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方耐信、健胃愈疡片治疗。又2周后,朱女士胃部不适再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出与上次相同的药方。自2006年2月7日第1次就诊到2007年3月9目的第12次复诊,医生每次都给予口服药治疗,未对朱女士的病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朱女士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逐步加重,以至于出现呕吐现象。
朱女士已失去在该医院治疗的信心,于2007年3月12日到上海同济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次日,医院即给朱女士作胃镜检查,检查结果为“胃窦小弯侧近前壁印戒细胞癌”。同月23日,朱女士在上海中医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胃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报告:胃低分化腺癌,部分为印戒细胞癌,癌肿浸润至浆膜外脂肪组织,并累及神经。手术后,朱女士开始定期化疗。
在长达1年多的就诊期内,某大学医院对她的病情未作任何检查,没能及时诊断出胃癌,朱女士认为该医院延误诊治,致使其病情发展到晚期及出现预后不良的情况,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朱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合计人民币500 828元其中的40%金额。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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