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非医疗损害,谁承担?
事例回放针对患者告福清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患者翁武明的诉讼请求。
患者翁武明是个二级厨师,2000年1月,他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左手腕部受伤,随后就诊于福清市医院。后因左手腕并未完全恢复,再也端不起炒菜的锅子,翁武明因此失去了厨师的工作。翁认为,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福清市医院的医生未尽到责任,遂于2001年10月开始先后两次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两次鉴定结论都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去年7月,翁武明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被告免费为其继续治疗,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5万元和医疗事故鉴定费35 O元,并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福清市医院积极应诉,特地从福建宇凡所聘请了经验甚丰的翁凡、冯尧华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两位律师经过精心的准备,在法庭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但他们的努力似乎并没有成效,不久,本案在音西法庭公开宣判:被告福清市医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继续为原告翁武明矫正左腕关节,为此所需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赔偿原告翁武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患者翁武明的诉讼请求。翁凡、冯尧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理由是本案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经福清、福州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患者翁武明要医院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医院的医疗行为并不构成民事侵仅的责任要件,一审用推理“创造”了“不是医疗事故也要承担责任”的“理论”,这种“理论”显然于医院是不公平的。
两位律师的意见受到终审法院的重视,也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不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9条的规定,此其一: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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