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与没有医师资格的个人形成的医疗合同是否有效(1)
案件回放2008年9月10日,张某不慎被开水烫伤胸部、背部,被闻讯赶来的邻居送至王某处治疗。张某在王某处治疗28天后,基本痊愈。王某收取张某治疗费7100元,但张某由于一时没有这么多钱,于是给王某出具欠医疗费7100元的欠条一张,2个月后,张某凑足7 100元送给王某,要回欠条。半年后,张某听人说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未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属于非法行医,于是就以医疗服务合同无效为由认为张某具有侵权行为,因此将其告之法院,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和交通费,并返还已收取的治疗费7100元。事实上,王某具有一定治疗烫伤的专业技术,且得到了周围人的认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没有医师资格而不具有从事医疗服务的主体资格,其从事医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是无效的。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原告在被告的治疗下烫伤基本痊愈,身体恢复健康也是不争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没有侵权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张某要求返还已收取的治疗费,因原告王某疾病已得到治愈,理应支付相应的代价,被告即使是无证行医,也不能将治疗费返还原告,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治疗费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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