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疫苗并擅自使用触犯何种法律
分歧本案中该卫生室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何种法律,该由哪一部门处理,实践中产生了如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卫生室具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不具备疫苗接种资格擅自从事接种工作,二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卫生室不具备疫苗接种资格擅自从事接种工作,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规定,应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该卫生室从不具备药品批发资质的医疗机构购进属于药品范畴的第二类疫苗,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规定,应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疫苗属预防性生物制品,《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现国务院已制定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应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卫生室不具备疫苗接种资格,依据《条例》第八条,不应属于接种单位,而是属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经营疫苗,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由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条例》第六十八条指的是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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