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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91408
无证医生上岗两年 合同无效应否“补偿”
http://www.100md.com 2009年7月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09年第13期
     医院聘梅某至妇产科工作,但直到其工作2年后才发现梅某没有执业资格,医院决定将其辞退,一场“补偿”官司由此引发。5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终止劳动关系争议案。经调解,原告梅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某医院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医院按合同无效一次性赔偿梅某15000元。

    ——编者

    法院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系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原告梅某系自然人,其年龄、劳动能力,亦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条件。2006年10月,梅某进入医院工作为医院提供劳动,医院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双方由此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鉴于被告医院系医疗机构,属于特定行业,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及医师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梅某除应当符合年龄和劳动能力的法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由于原告梅某至今未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或医师执业证书,梅某在医院从事妇产科医师助理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据此,应认定原、被告间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合同无效。

    基于无效合同从成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与有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只能依法寻求赔偿,而不能按有效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原告梅某对无效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原、被告双方阐明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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