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手术不简单 诉讼举证关成败
案件回放2003年12月24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医院顺产一男婴。2004年2月16日,张某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单到被告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被告为张某进行登记并收取挂号费,同时向其出具了江苏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知情同意书,张某选用T型环,并在上述知情书上签名。
张某术后不久带环妊娠,为此进行了人工流产。2004年8月4日,张某到海安县人民医院门诊,经彩超检查,发现T型环已穿透子宫壁,移位于子宫右侧。遂入院治疗。该院8月6日为张某行剖腹取环手术。同月12日,张某治愈出院。被告为张某支付了医药费3230.78元。
张某认为,被告医院工作人员未作认真检查,在其产后不久,违反规定提前为其放置节育环并导致了节育环异位的后果,要求被告给予赔偿。
被告辩称其行为系受镇政府委托,张采属于计划生育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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