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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99806
公证知情同意书 告知行为更具有效性
http://www.100md.com 2010年2月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3期
     知情告知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医方已尽充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患方的承诺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使医疗行为合法化,医生在一定程度上免责。但在临床实践中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医方按规定对患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患方的同意,可一旦出现不良后果,患方置当初的同意于不顾,与医方闹纠纷。

    作为医生,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件,例如在给患者使用青霉素类抗菌药物前,医生将该药可能产生严重的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的后果告知患方,患方同意使用并签字,医务人员按规范先做皮试,结果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还是不愿放过医院和医生。

    对此,我们采取了对重点患者进行知情同意的公证手续。在公证人员面前,医方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告知义务,同时对于患方来说,他们也清醒地意识到,医生告知过程的有效性,并对自己签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一旦发生纠纷对薄公堂时,公证文书就成为重要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但公证并不是霸王条款,并不等于对医方免责,若当事医生责任心不强,未按医疗规范施治,仍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百拇医药(顾掌生 吴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