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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99720
举证责任 并非全由医方单方面承担
http://www.100md.com 2010年3月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5期
     案例回放

    患者杨某,男,36岁,因尿路感染到某二级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为其开具丁胺卡那,静脉输液3天。患者症状缓解后,出现较严重的耳鸣。杨某得知丁胺卡那有耳鸣、听力减退等副作用,认为给其输注的药物有非常强的耳毒性,而医院在注射前没有进行告知,违反了其知情同意权,导致杨某出现了严重的耳鸣,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者使用丁胺卡那无禁忌症,因患者杨某不能提供门诊病历,故其提出的“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能认定;患者是否为丁胺卡那耳毒性易感个体,丁胺卡那是否出现副作用,目前的医疗水平还无法预知。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最终判决患者败诉。

    律师点评

    不能提供门诊病历 告知与否无法判定

    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相信医生一定不陌生,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举证,即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人们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理解大多有偏差,很多患者甚至医生认为医疗纠纷中,患方只要提出诉讼,举证的责任就由医方承担,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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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①患方与医方存在医疗关系,医方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行为。如果患者根本没到医院或卫生室就诊,医生没有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就谈不上构成医疗纠纷;②患者有损害结果,并为具体的损害结果,造成患者身体器质性或功能性紊乱;③患方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如提供药费、诊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的实际支出的单据;④如患方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客观、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不合格、对鉴定程序有异议,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患者杨某没有在医院建立病历档案,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而杨某未能提供门诊病历,医生告知与否无法判定,法院由此认定其未能履行举证义务,是判其败诉的主要原因。

    丁胺卡那有耳毒性及肾损伤等副作用,医生在使用前需要对药物可能带来的不良反应对患者进行告知,如询问患者是否有听力减退、肾部是否功能正常等不能使用该药物的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用药禁忌,医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会书写在病历中,且严格按照标准剂量使用,在用药中遵守该种药物用药的各种注意事项,医方没有过错,不应就不良医疗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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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在医患间流动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也要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并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在医方和患方间转移的,而不是一些人认为的只要患者诉到医院,医院就应就所有的事情进行举证。

    《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出台,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作为一部大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将成为医疗损害、医疗纠纷诉讼等广泛适用的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虽然没有完全推翻举证责任倒置,但已成为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患者承担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责任。由此大大弱化了在医疗诉讼中医方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目前已出台,但根据规定,在其7月1日正式实施前,医疗诉讼依然沿用医方就诊疗不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所以医务工作者对举证责任倒置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对法律的理解依然非常重要。在现有制度下,医方应知法、懂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丁胺卡那不良反应(部分):用药后可发生耳鸣、耳部饱胀感,高频听力减退,严重者可进展至耳聋。前庭功能损害亦偶有报道。一般于停药后症状可逐渐减轻或恢复,但个别在停药后仍继续发展至耳聋。肾脏可出现轻度损害或尿素氮、血肌酐值升高,严重者可出现肾功能衰竭。肾脏损害大多为可逆性,发生率<10%,停药后可恢复。, http://www.100md.com(孙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