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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57688
假护士盗婴案 医疗机构的“罪”与“非罪”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5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10期
     11月21日凌晨,1名女子假扮护士溜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院(以下简称“西安交大一附院”)产科住院部,以检查为由,在产妇及其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将其新生儿抱走。虽然案件在短时间内即被侦破,孩子最终回到亲人身边,但西安交大一附院院长接受采访时,“婴儿是被‘骗走’,而并非被‘偷走’,院方不会对婴儿家属有所赔偿,也不会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的言论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过激的网友更是把医院描述成了骗子的“同伙”。近期,被拐婴儿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争议的焦点是,婴儿在医院被“骗走”和被“偷走”究竟有何区别?医院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婴儿家属是否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是“偷”还是“骗”?

    婴儿是被“偷”还是“骗”关系到医疗机构与父母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也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本案的婴儿父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管理责任。

    犯罪嫌疑人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为了自己收养,采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监护的权利,符合我国《刑法》第262条关于拐骗儿童罪的规定,构成拐骗儿童罪。因犯罪嫌疑人侵犯的不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因嫌疑人偷走婴儿不是为出卖牟取非法利益,因此也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上诉法律法规,本案在法理上属于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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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万索赔是否合理?

    被拐骗婴儿的父母认为西安交大一附院存在管理漏洞,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主张西安交大一附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1万元。索赔费用包括:①婴儿及其母亲的治疗费;②婴儿父亲的误工费、交通费,婴儿及其母亲的陪护费;③精神赔偿费。

    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医疗机构安全监管是否到位,孩子被拐骗的行为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分娩、接生)的技术行为是否有关。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在分娩、接生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机构不应该对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的身体伤害,造成了患者及其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的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的上述损失与医疗技术行为无关,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婴儿家属因此事受到了心灵创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酌情进行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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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医院作为特殊的经营者,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都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西安交大一附院,在孕妇入院后已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和提醒了产妇及其家属看护和监管自己孩子的义务;科室执行《防止婴儿抱错或倒错预案与措施》制度;还设计了“母婴分离卡”,用于从产妇处临时抱走婴儿的各种医疗活动,被拐骗新生儿亲属入院后同样接受了这些安全知识宣教并签字。

    作为新生儿的父母,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监护职责的实际操作上,都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医疗服务是第一位的,对新生儿的监护(保卫、安全)责任是“第二位”的,也不是工作的主要责任。

    本案中,孕妇身体虚弱、行动不便,监护婴儿的实际能力有限,医院产科应该设立相应的安保制度,防止侵害事件发生。而交大一附院在案件发生时,监控不到位,安保力量不足,门禁制度没有发挥作用,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考虑到医疗机构属于相对开放的场所,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医院的安保义务,因此,本案中医疗机构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比较适宜。, http://www.100md.com(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