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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56944
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才不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http://www.100md.com 2010年6月1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11期
     案例回放

    患者,女,13岁,因血小板减少入住南京某医院,医院诊断为“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并采用大剂量甲泼尼松治疗。激素冲击治疗引起患者肺部霉菌感染、脑梗死和继发性糖尿病,患者医治无效于同年死亡。原告以医院治疗前“没有说明不良反应及相应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判决

    医院对患者进行有创性手术或特殊治疗,应将有关治疗的疗效、危险性等情况告知患者,患者可依此做出是否接受治疗的决定。在本案中,被告未向患者告知特殊药物治疗的疗效、不良反应及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违反了作为医疗单位应尽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原告丧失了医疗方案的选择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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