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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68454
未得患者授权切器官 告知不足为赔偿主因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5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14期
     案例回放

    张某某,女,40岁,因发现盆腔包块20余天到某医院治疗。医院术前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定,卵巢肿瘤待查。为患者实施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双侧输卵管增粗质硬,左输卵管与左卵巢包裹,不能分开。取双侧输卵管、左卵巢术中冰冻病理检查回报为输卵管重度炎症,手术顺利结束。后来患者认为医院未经许可切除了双侧卵巢和一侧输卵管,造成不孕后果并构成伤残,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0 193.7元。

    医院认为患者具有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的手术适应证,术前签署的手术同意书载明了双侧卵巢切除的风险,患者签字接受该风险即意味着授权医生在必要时可以切除双侧卵巢,因此医院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存在有过错的诊疗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中认为医院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司法鉴定结论为患者构成七级伤残,医院在切除卵巢以前没有告知患者并得到患者同意切除的明确授权,导致患者丧失了保守治疗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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