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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79981
卫生行政人员兼职私人诊所 属非法行医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1月10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42期
     案例回放

    2009年,患儿谭某因吐奶到某卫生局附近的一家诊所就医。医生张某给患儿进行诊断,测量体温后,张某告诉患儿家属患儿系低烧,判断可能是“胃肠型感冒”。随后便给谭某开出处方,进行臀部注射后,又给谭某做皮试,以确定是否可以输液。输第一瓶液时,患儿出现呕吐,但医生张某告诉家属孩子是因为呕吐来就诊的,现在有些呕吐也是正常的。输第二瓶液时,患儿出现剧烈呕吐,并伴有身体抽搐。患儿家属想找张医生来处理此情况,但是旁边的医生告诉患儿家属,“张医生是卫生局局长,在开会。”患儿在转院途中死亡。患儿家属认为卫生行政人员兼职的行为导致孩子死亡,将诊所和张某告上法庭。

    公务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法第9章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其中第14项为:“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本案例中,卫生局官员无疑属于公务员,私人诊所肯定不是公益性机构,本案中的卫生局副局长在私人诊所兼职,应该不属于工作需要,其兼职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务员法》第42条、第53条第14项规定,依法应该受到相应的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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