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社区医师》 > 2010年第48期
编号:11978148
从临床“见死不救”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10年12月30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0年第48期
     案例 刘某,长期游手好闲且经常酗酒,2010年10月14日晚醉倒在街头,后因发生大面积脑出血而昏倒在地,经路人呼叫120急救车后被送到附近某三甲医院。入院时刘某已陷入深度昏迷,急行CT检查发现大脑右侧颞叶出血,情况危急,需紧急进行手术治疗。医院遂及时与患者的两位姐姐取得联系,在医务人员将刘某的病情向两位亲属进行充分告知后,亲属因故拒绝为刘某办理住院手续,并签字同意放弃治疗,医生不得已只能将刘某收入急诊观察室进行保守治疗。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后,刘某因脑出血死亡。

    看完报道的读者都会非常气愤于患者家人的冷酷和无情。但是从法律工作者的的角度来看,这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了。这可能构成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患者家人以期盼和放纵的主观故意动机剥夺了患者获得救治的机会。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那么该如何理解“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大家往往对这两种情况使用第56条没有异议,即患者意识不清,家属无法取得联系,或患者意识不清,家属不予表态。那么,像本案这种情况,即患者意识不清,联系到其亲属,亲属明确表态了,但其表态明显不利于对患者的抢救时,医院是否该实施抢救呢?

    在通常情况下,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的权利,这是实现患者自由、自治的基本要求。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家属)的自主权利,以实现医生对患者最根本生命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特权(Therapeutic Privilege),或称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实际上,从法律角度看,许多执业者都会基于职业而拥有某种特权,例如拳击运动员有击打对手有效部位的特权,消防队员、救生员有限制被营救者自由的特权,律师有免予作证的特权,老师有批评学生的特权。我国早在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就设立了这一制度,即“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而这些年,伴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多、医患关系的紧张不断升级,医生开始将签字视为惟一可以免责的途径,只有在患者鉴字的前提下才愿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

    《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04页正确诠释了《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即“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近亲属三角关系之间,不能过高地设定患者近亲属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权,如果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见,只能取得其近亲属的意见,医疗机构如何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应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在患者近亲属的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患者近亲属意见”。, http://www.100md.com(王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