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诉讼,否则主观病历不予复印
《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对于上述规定,各界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该条规定中的“等”字应作何种解释,这涉及到长期以来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即患方是否可以查阅和复印主观性病历?一种意见认为,主观性病历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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