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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74803
拒收危重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属医疗事故
http://www.100md.com 2011年3月26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1年第12期
     2009年2月,孙某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轿车撞倒,当场昏倒在地。路人将其送往附近的私立医院救治。医院见无人替孙某交费,惟恐收治后医院有损失。同时考虑到孙某伤势太重不知能否救治过来,值班医生便拒绝救治孙某。等孙某家人赶到医院时,孙某早已身亡。孙某家人以医院拒收导致患者身亡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小医院见患者病重又无钱,不负责任地转诊,耽误救治时机导致伤亡的情况很多。我们认为,医院的公益性决定了医院无权拒收急危病人,因此,医院拒收急危病人构成医疗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此外,从宪法权利来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得到保障和尊重。故医院不能拒收急危病人,即使医院没有空闲的病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拒收急危病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实践中值班医师擅离职守、医生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或因推诿、不负责任,延误抢救、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样属于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

    一般而言,急危病症是指如果迅速救治,患者可能摆脱危险,如不迅速救治,则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导致患者死亡或致残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急病。医疗机构如对一般的患者拒绝救治并产生损害后果的,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对急危患者则不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如不予救治,患者将遭受重大人身伤害,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对此类患者的救治责任。

    本案中,该医院因拒绝收治无钱患者、“无主”患者,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死亡,应认定此事件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100md.com(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