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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财产安全 谁来保障?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4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1年第22期
     众所周知,任何公共场所都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对医疗机构来说,患者财物在医院病房丢失,以及刚出生的婴儿在产房被偷,医院对此是否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对这两种情形应承担的责任有何区别?作为公共场所的医疗机构,除了治病救人、提供医疗服务外,是否有责任保护患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期我们邀请了律师和医生一起探讨,听听他们的意见。

    案例

    张某因患尿毒症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只有其妻子许某陪护,张某因长期卧床导致心情烦躁,许某便搀扶着张某在走廊散步,几分钟后,当他们返回病房时,发现放在病床枕头边的钱包、手机等贵重财物不见了。张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有义务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院方则表示,医方已经在病房的走廊和门口张贴了“贵重物品请谨慎保管”的告示,是尽到义务的表现,对此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患方丢失财产 医方尽到相应义务不担责

    王俊:一般来说,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没有造成重大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的主要责任是提供医疗服务,对于患者的财产安全,并不一定负有责任。在任何公共场合下,财产安全都有可能受到威胁,同样,在医疗机构内,患者也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

    患者财产丢失和婴儿在产房被偷,这两者性质不一样,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医疗机构担负的谨慎义务必须和医疗行为有关,因此,对于产房、育婴室里的孩子来说,医疗机构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一旦出现丢失或被盗现象,医疗机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张宝伟:从法律上来说,医院负有保障患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只要医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医院实行了比较完善的安保制度,且安保设施完好无损,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财产丢失,医院不承担责任。此外,医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义务,如果医院有提醒患方妥善保管财产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就说明医院已经尽到了责任。

    医方疏于管理 需承担一定责任

    许治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医院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共场所,对患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如有严格的安保管理制度,却没有实行该制度,或者因负责人员疏忽大意而造成患者财产丢失的,医方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张宝伟:对医疗机构来说,无论是门诊还是病房,只要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实践中,如何判别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我认为,医疗机构有安保管理制度并严格实行了该制度,如医院在公共场地已有明确的张贴提示,已经提供场地进行保管,并有一定安保、巡逻措施和电子监控设备。一般来说,从这几个方面就可以判断医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召鹏:一般来说,患者入住院时,医护人员就会提醒患者“如有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并且会在门诊大厅、病房门口或走廊等公共场地张贴告示。这样,患者发生财产丢失的,医院不需承担责任。

    此外,为了保障患者财产安全,有些医疗机构还为患者提供保管贵重物品的地方,如果患者担心自己的贵重物品被盗也可以委托医护人员保管。医护人员保管时,患者财物丢失的,医院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如果患者财产自己保管时被盗,患者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