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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不是“万金油”
http://www.100md.com 2011年6月18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1年第24期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初,人们对它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希望能改变医疗纠纷的现状,但我认为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依靠《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出台及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过程中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医疗纠纷的根源并没有发生变化,一是医疗体制问题,导致医患冲突愈演愈烈,国家对此已经有所认识,正在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以改变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二是医疗纠纷的法制问题,由于医疗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统一,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产生了医疗纠纷双轨制问题;三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不畅,医疗纠纷产生难以解决。因此,医疗纠纷依然很多。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得举证责任规则有了变化。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原则,过错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依据该法,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又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针对3种特殊情形,即只要医院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推定医院有过错。

    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对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患者和医疗机构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等方面有很大差距,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必然增加患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

    《侵权责任法》实施即将1周年,虽然医疗纠纷的现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但《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的确疏通了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 http://www.100md.com(祝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