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社区医师》 > 2011年第33期
编号:12142302
违背患者意愿转诊 赔偿责任谁担?
http://www.100md.com 2011年8月20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1年第33期
     案例回放

    患者李某因车祸被送往某卫生院救治,因李某病情严重,该卫生院不具备救治条件,准备将其转入某市人民医院(二甲医院)救治。途中患者家属要求该卫生院的医生和司机将患者送往当地医学院的附属医院(三甲医院)或者当地的矿物集团总医院(三甲医院,该市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进行救治,但遭到医生和司机的拒绝,李某被送至该市人民医院后,市人民医院在抢救措施及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及时、不得当。最终,患者因流血过多于次日凌晨死亡。

    当地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市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市人民医院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死亡。该卫生院虽无医疗过错,但未尊重患方选择权将其送至医疗水平较低的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又存在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得当和贻误治疗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因此,该卫生院将患者送到市人民医院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患者死亡,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http://www.100md.com
    最后,法院判决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家属6.8万元,该卫生院赔偿患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是因医疗机构未能妥善履行转诊义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

    但是,实践中,个别医疗机构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地留患者在本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医院。如果这种行为违反了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认定为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医疗机构违反转诊义务可以存在以下免责事由。

    (1)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患者仍不同意转院的,如医疗机构是医保定点医院,如果转院易产生报销问题。如果医疗机构已向患者说明疾病情况、治疗方法、现医疗机构治疗能力不足或不具备的原因,及转治医院的建议等,患者仍不同意转院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患者自行承担,不应以医疗机构未尽转院义务为由让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 百拇医药
    有的医疗机构也以转诊为名规避医疗风险,即治疗机构具备治疗能力,但患者病情危急,为了躲避医疗风险,医疗机构以自己没有能力治疗而将患者转院。如果患者因转院发生延误,进而影响治疗、抢救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患者的病情已不具备转院条件,如患者病情危急但路途遥远,转院将产生危险时可不转院,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

    二是医院没有恰当履行转诊义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清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一概由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例,从而准确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被告卫生院在接诊后,迅速将李某送至市人民医院,在最初的应急救治中,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但是,在患者家属要求转至医疗条件更高的医院时,卫生院医务人员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拒绝,这种带有强制性质的转院行为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最终因转诊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该卫生院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http://www.100md.com(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