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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我国出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卫生院将统一名称标识
本刊讯(记者 李晓雅)近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乡镇卫生院的规划设置、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做出要求。今后,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卫生部还将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标识供卫生院使用。
截至2010年底,我国有乡镇卫生院3.78万所,人员11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7万人。2010年,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8.74亿,出院3 635万人次,分别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14.97%和25.71%。
《办法》指出,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据四川省卫生厅副厅长赵晓光透露,当前,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很多乡镇卫生院同时挂上了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这两块牌子。这不仅使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数量统计上出现问题,还给经费的划拨造成混乱。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医疗机构管理者对医疗机构职能划分不清,甚至认为把乡镇卫生院改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是改革。这一问题亟待概念的厘清和政策的完善。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卫生院不能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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