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患者签名应承担怎样的法定义务?
临床实践中有一种惯例,医院在实施抢救前,均要求患者或者陪护的家属签名同意。但有时情况比较紧急,医务人员见有人签名就行,并未认真审查签名者是否具有家属身份(配偶、子女或父母等)或是否本人签名。一旦患者或家属认为治疗效果欠佳,就可能以签名不是其本人或家属所签为由,要求医院担责。那么,当前法律有无规定要求医院应审核患者签名?出现“签名”与本人书写不一致的情况,医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案例
患者,孙某,89岁,早上吃饭时突然晕倒,由于儿女常年在外,老人被保姆送往医院,医院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且病情严重,建议采取保守治疗,治疗前,医院让保姆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事后,老人儿女找到医院说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就采取保守治疗,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而这时,医院才知道当时签字者为保姆,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当前,法律有无规定要求医院应审核患者签名?
医疗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应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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