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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概念的演变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月15日 中国社区医师2016年第2期
     医疗事故的概念在我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从1987年制定医疗事故第一部法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到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的概念从“医疗事故”演变为目前的“医疗损害”。现在一般对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发生了对患者的损害,都叫医疗损害,不叫医疗事故了。

    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这是最早的概念,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对于医疗事故限定非常严格。

    比如,必须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也就是医疗行为跟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什么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外科手术,手术产生的后果,一个是超越手术指征或并发症,一个是手术操作直接导致的,比如直接割破血管或者割坏器官。

    所以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生的保护应该是说最厉害的,但是它导致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因为对于患者相当不利。然而法律不能够偏向任何一方,后来在各方的努力下,到了2002年,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重新进行了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事故损害的事故。

    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取消了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不一定是诊疗行为直接导致损害才是医疗事故,只要是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就叫医疗事故。什么叫过失?法律规定指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当然就医疗行为而言,通常是指医生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只要违反了这个规范,而且导致了人身损害就叫医疗事故。所以这个医疗行为跟损害的关系,就不一定是直接关系,间接关系也可以。

    比如违反手术指征或者用药超越说明书,或者不作为。比如有手术指征的或者对于一些疾病的诊断延误了诊断,导致治疗没有及时跟上,这叫不作为的医疗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跟患者的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都叫医疗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一个缺陷,就是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只是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对于其他护理常规规范没有规定,比如说新的技术、新的诊断方法的应用,还有说明书没有规定的,超越药典的,以及违反医疗原则的规定,或者违反医疗伦理的规范,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能不是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说只有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才叫医疗事故,如果常规规范没有规定,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出台了新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它的效力超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规定的,只能叫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规定的,它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叫作法律。 (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