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2)
应该说,本案法院的裁判是适当的。在认定镇卫生院存在医疗过失责任的同时,又作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何?毕竟原告杨某之母龚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怀孕期间,已做常规孕检,应当熟悉孕后期可能会有脐带绕颈等生产风险。且法院查明龚某在明知自身羊水过少的情况下仍坚持采取顺产的方式。原告杨某的脑瘫,与龚某自身身体素质、不能正确权衡顺产与剖宫产的利弊关系等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脑瘫是其母亲龚某自身过错与镇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相结合所造成的后果。
律师建议
基层医疗机构应注意把握诊疗行为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一是应知晓医疗水平包含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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