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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40114
如何界定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1)
http://www.100md.com 2016年1月22日 《中国社区医师》2016年第3期
     案例回放

    2011年6月21日凌晨1时,产妇龚某到所在镇卫生院分娩,同日7时许产下一子杨某。原告认为,分娩过程中,由于该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处置不当,存在重大的医疗过错,造成新生儿脑瘫的严重后果。后虽经辗转多地、多次治疗,至今无法痊愈,给家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2014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镇卫生院赔偿经济损失814567.83元。

    庭审中,被告镇卫生院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所患脑瘫并非我院的医疗行为所致,我院医务人员在该医疗活动中已尽到与现实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没有医疗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脑瘫是世界上无法医治的绝症,形成原因具有复杂多因性,镇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不是脑瘫形成的唯一原因,且原告出生当天即被转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不排除原告脑瘫与市妇幼保健院的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追加市妇幼保健院参与本案的诉讼。

    法院对新生儿杨某脑瘫原因依法委托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镇卫生院对新生儿脑瘫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过失参与度为E级。

    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追加市妇幼保健院参与本案诉讼的申请不予支持,造成新生儿脑瘫是其母龚某自身过错与镇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相结合所产生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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