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疫苗”看药品流通存在的问题
近日,非法疫苗事件刷爆各大网站,今天,笔者整理思路,谈谈个人看法。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疫苗问题。疫苗属于药品,其流通除了遵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本次“非法疫苗”案件中,除了有疫苗以外,也有其他药品。所以,我们可以将药品流通存在的问题放在一起来讨论。药品流通中致人损害。民事救济难
药品流通中出现致人损害,民事救济存在很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惩罚性赔偿难以适用。我们国家由于过去实施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导致惩罚性赔偿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直到现在,惩罚性赔偿在药品致人损害案件中,还几乎没有判例。
第二,受害人举证很难。在药品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需要证明药品存在缺陷,以及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先说药品缺陷的举证,如果药品生产企业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委托药检所对同批号的药品进行检测,但是药品流通领域中出现药品致人损害,一般药品都已经使用或已调配,针对该药品来检测,无法进行。比如“非法疫苗”,在注射以后发现人身损害,此时疫苗已经进入人体,无法提取和检验;如果用同批号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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