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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74644
急危患者转诊,首诊医院未尽相应义务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6年4月30日 《中国社区医师》 2016年第17期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由于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的限制,对一些本院无法救治的危重患者往往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虽然对于“转诊”一词并不陌生,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学习中的疏漏,因不当转诊致使一些病患延误抢救的最佳时机,甚至出现不良后果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笔者以案件为例,提出一些建议,供基层医务工作者参考。

    案例回放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00许,张某,男婴,在家中被开水烫伤送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未挂号先被医师接诊。医师检查后,告知家属,限于该院的医疗设备,患儿在此治疗可能会留下瘢痕。于是,既未做病史记录,也没实施清创处理,立即建议送惠儿转院诊治。但不幸的是,该院没有联系好接收医院,导致救护车当日晚20:00到次日凌晨期间,多家医院都以没有床位为由不予收治。最后患儿被送往市区一家医院。经诊断,患儿面、颈、躯干和右手烫伤面积达7%,深度为Ⅱ度。经医师精心治疗,患儿7d后愈合出院。但患儿的父亲对首诊乡镇卫生院的做法极为不满,以拒收烫伤患儿、救治不当为由,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患儿烫伤属于急诊范围,未挂号而就诊,应视为与医方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对患儿进行了检查,并根据病情明确建议了转诊医院,不属于拒绝治疗。但医方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做病史记录,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理,与转诊医院取得联系及对患儿作出妥善的护送安排等。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首诊医院在没联系妥当的情况下就对患者做转诊处理,结果辗转多家医院均因“没有床位”而未被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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