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
2011年2月24日,蒋某在某三甲医院眼科门诊实施了准分子激光矫治手术。蒋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完字后被推上手术台。从病历上记载的情况来看,手术前蒋某的双眼裸视视力分别为0.25、0.3。然而,2个月后,蒋某再次到该医院眼科门诊检查视力,双眼裸视视力仍然是0.3,和手术前没有什么区别。医生告诉蒋某:“可根据1年后角膜厚度的变化再次进行手术”。但蒋某的双眼角膜也已不正常(比手术前薄),能否进行“二次手术”也不确定。这一切,让蒋某感到自己是掉进了手术同意书的“陷阱”里。蒋某的手术同意书第4条写着:“高度数者有分两次手术的可能。”蒋某曾就“高度数”向4位医生进行过咨询,得到的却是4种不同版本的解释:1000度以上、1000度、800度和600度。她正是在得到第1种解释后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蒋的近视恰巧是1000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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